教师能否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教师能否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因为种种原因,本不想对教师讨薪再说什么。相关的文字已经够多,我前面几篇文字,也比较完整地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再加上娱乐圈的轩然大波,有效转移了人们的关注重心,讨薪事件虽未尘埃落定,但暂告段落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是,看到余年初校长今天的推送《中小学教师为什么不如一只鸟》,顿生颇多感触。
余校长讨论的是“中小学教师为什么被人瞧不起”。让他感到非常疑惑的是:“在一个动物都受保护的时代,在一个抓了几只鸟都判刑的时代,为什么欺凌老师的事情得不到惩罚?老师难道不如一只鸟吗?”
除了制度设计和社会文化生态,余校长认为,更重要的是教师自己的原因,大致有三:“法律意识的欠缺,社会自然不把老师当个鸟”;“人生勇气的欠缺,教师自己不把自己当个鸟”;“酸气十足,教师自己把自己塑造得不如鸟。”
最后他说:“权益是争取出来的,不知道用法律保护自己,别人就会肆无忌惮地蹂躏你。尊严是斗争出来的,不奋起抵抗别人的侵犯,别人就会目中无人地践踏你。”
思路清晰,言辞恳切,的确让人深思。因此想到年初发生的一件事情(以下内容,来自被和谐的旧文)——
四川邛崃教师彭射兰了解到,当地公务员每年有四五万元“目标绩效奖”,一线教师却没有这笔钱。同时,当地各职级工作人员均有“交通补贴”,标准从每月500元到1690元不等,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奖金、车补均属于公务员工资。
在彭老师看来,邛崃市政府没有主动履行“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定职责,而这种“不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与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7年3月31日获得立案。
网曝的文件
不过,据网曝的彭老师的上诉状显示,成都中院曾于7月25日上午召开“释明会议”,确定在8月开庭审理。但到8月18日,法院却“突然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做出(2017)川01行初212号行政裁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彭老师不服该裁定,因此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最新的消息是,“2018年1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邛崃市人民法院,向彭射兰老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在今日中国,教师讨薪,跟农民工讨薪一样,既非突发事件,也非热门新闻,所以除教师群体外,关注度并不高(这次六安弄得舆情汹涌,主要原因在于“执法粗暴”)。非突发,是因为习以为常,非热门,是因为见惯不惊——麻木之后,连审美都会疲劳,何况这样“源源不断”的讨薪事件?
只不过,此前全国各地的“教师讨薪”,多是众人聚集,在大街上散步,或到政府门前,集体维权;有的动静小,迅速被和谐,有的动静大,甚至以武力弹压。部分关注此事的媒体,往往冠以“非理性维权”——的确非理性,但实际的情形,动静太小,很难被关注和引起重视,所以教师们不得已而为,期望动静大些,能够得到重视和解决。
现在,终于有人起诉政府,以法律的方式,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对应该是一大进步——尽管目前很难判断最终的诉讼结果,但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其实,我并不喜欢“讨薪”这一说法,因为“讨”字很容易想到“索要”、“讨要”,很容易想到那门以乞讨为生的古老“职业”——无论怎样的人,当他伸手讨要的时候,其实已经宣示着自身人格的“破产”,“个体尊严”的无存。
更何况,“讨”后面跟着的是“薪”是工资、待遇,是按照相关约定,在付出劳动后应得的“薪酬”。所以,无论看到“农民工讨薪”,还是看到“教师讨薪”,心里都很不是滋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既是人类普遍的公义,也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基础。
这些年来,教师职业虽然在口头上向获尊重,而且“绩效工资”实施后,教师收入有不小增加。但实际的情形,教师非特社会地位不高,收入水平也实在太低。
低到什么程度?不必说在全球各国处于“垫底”位置,便是跟国内其他行业相比,也显得绝对地羞涩——问问建筑工地上,稍微有技术含量的工人工资,就知道教师收入是多么不堪。
我固然知道,教师工资低,是“历史遗留问题”,而要害在于“起薪”,即“最低额的工薪”。很多时候,起点低并不意味着向上空间大。这且不说,教师工资尽管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得到真正保障,也是长期存在的事实。而有关政府和部门敢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公然践踏现行法律,也不过是因为,在他们眼里,有关教育的法律,都很“软”,不是维持运转的“刚需”。
同为法律,同样都带着“国字头”的庄严和神圣,却显示出“软硬之别”,“强弱之分”,奢望“人人平等”,无异于痴人说梦。
我不太想说教师职业的高尚,事实上,每行职业既然存在,就说明社会真正需要,就应该都是高尚的;我也不想说教师工作的辛苦,事实上,任何工作都是辛苦的,不容易的——当然,小偷、强盗、贪官那样的“不劳而获者”,不在此列。
我甚至也不想再弹“国之兴,必将贵师而重傅”的老调,而只想说出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绝大多数教师的工资收入,已经“无限接近”这个社会的最底层,而这种状况,正严重危害着教育。
(彭射兰老师)
道理很简单,在价值观日益物质化的社会,职业收入绝对体现和影响着职业的地位和尊严——教师工资收入事实上的长期过低,无异于是对教育价值和教师工作的否定:教师“只配”获得这样低廉的报酬,这样低等的待遇。
经济地位不高,何能体现社会地位的高?
过低的工资,既会影响到教师群体的职业形象,使得“师道”不再有“尊严”可言,随之而来的就是,教师队伍不稳定,教师整体素质不断下降:过去是当教师光荣,今天是当教师无能——无能的人更容易受到欺辱,今天不时曝出的“辱师事件”,任何人都可以欺负教师,便是明证。
另一方面,过低的工资,往往会使教师个体面临很多问题。同样要应付高房价、高物价,捉襟见肘的收入,只会让人更加斤斤计较,苟且于眼前的“鸡毛蒜皮”。毕竟,谁都不是神仙,谁都离不开人间烟火。
同时,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与其他行业相比,过低的收入很容易让教师心理失衡。此种情况下,无论怎样要求爱岗敬业,要求师德师风,都不过是缘木求鱼——心态不好,工作状态怎么可能好?
实在说,教师是这个社会中最具理性,也最具忍受力和忍耐力的。而教师讨薪事件一再出现,也是最让人心寒胆颤的——对待穷人的态度,考验着社会的良知;对待知识分子的态度,则考验着社会的文明程度。而持续不断的教师维权,不仅拷问着社会的良知,也考验着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更考验着社会的文明程度。
所以,我特别关注彭射兰老师的这起诉讼,除了彭老师维权的理性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我一直觉得,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底线,而道德是提升社会文明的高标——如果底线不保,所有的高标,都只可能是镜花水月。
如果连法律赋予的权利也不能得到保障和实施,任何人都只可能是弱势的个体,任何人都“不配”得到什么地位和尊严。
我其实知道,这样的话不过是老生常谈,而之所以还需要谈及,并非老生不老,而是问题常在,需要常谈。
对一个民族来说,如果教师是“金贵”的,那么这个民族的前途可能也是“金贵”的,如果教师是“轻贱”的,那么这个民族的前途可能也是“轻贱”的——这是曾经说过的话,再次提及,既是老生常谈,也是对诉讼结果的期望。
相关法律条文——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颂布,2006年1月日执行)第74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31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相关文字
教师讨薪足以让国蒙羞,粗暴对待更是为国添耻
(无法链接了,你懂的)
据说,转发的人,
不仅手有余香,而且心有亮光
所以,不希望太多人
只是选择,默默地独享……